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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纪委监察局

信息来源于:大荔在线 发布时间:2007/6/19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或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内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

  (八)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级机关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和县直纪委(纪检组)、监察室领导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县直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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